第一条 建立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是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作用,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落实教代会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和促进职能部门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保证我校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是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的现场巡视检查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主要是通过调查研究、组织座谈、现场考察等形式,进一步推动校务公开,完善工作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学校和谐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的原则;
2.有利于提高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原则;
3.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4.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的原则;
5.坚持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范围及内容:
1.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
3.学校中心工作进展落实情况;
4.学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或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5.教职工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或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
6.落实校务公开的情况;
7.学校委托或指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程序
1.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或工会根据学校工作情况或教职工要求,通过调研,提出当年巡视工作的主题,制定相应的巡视方案,经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2. 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或工会根据每次巡视工作的内容,组织教代会代表成立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巡视组成员从现任教代会代表中选派,一般不超过10人。巡视组组长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可邀请部分专业人士参加。教代会代表有权申请参加巡视组的工作。
3.巡视工作开展前应对巡视组成员进行培训,明确巡视内容、重点、方法及应注意事项等,提高巡视代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4.巡视工作开展前至少提前3天通知被巡视单位。巡视一般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考察、组织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巡视期间,巡视组不参与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要对巡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研究,形成巡视纪要和巡视报告,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后,报学校领导和被巡视单位。
第八条 被巡视单位在收到巡视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报送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巡视组将被巡视单位的整改措施发给巡视组成员,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每年的巡视工作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以适当的形式向教职工公布。
第十条 巡视工作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由学校教代会会同学校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第四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