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政发〔2015〕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要求,省政府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等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费率暂时不变。
二、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
用人单位需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调整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再由参保单位依法缴纳。
三、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
取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500元的政策。奖励费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区分情况由相应渠道予以支付。
四、加强基金监测和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降低费率后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各地要通过全面实行市(州)级统筹,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要规范生育保险待遇,严厉打击欺诈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加强组织实施工作
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完善生育保险筹资和支付渠道,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等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确保政策按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各地要加强宣传,向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和职工讲清降低费率等政策调整的重大意义,要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人口出生形势分析和预判。各地在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沟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降低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15年9月底前制定并发布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