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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听证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者:朱亮 [发表时间]:2017-07-04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使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能积极有效地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监督和促进职能部门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教代会代表与学校职能部门的交流与沟通,促进教代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听证制度是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就学校在出台重要制度、决策重大事项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前,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公开讨论、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重要方式,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 听证的原则
  1.服务于学校大局、中心工作,以及教职工根本利益的原则;
  2.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3.互相尊重、相互支持的原则;
  4.遵纪守法、保守秘密的原则;
  5.有利于提高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听证的范围和内容
  1.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的重大事项决策;
  2.学校制定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
  3.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重大举措;
  4.教职工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5.学校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及学校会议决定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拟作出的决策在举行听证会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研究,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法律审查或有关领域的专家论证。
  第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第六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1.教代会代表;
  2.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3.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的代表;
  4.法律专家;
  5.听证部门认为应当参加听证会的代表。
  第七条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0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八条 听证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5个工作日前,通过学校网站向全校通报听证事项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名单。
  第九条 听证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1.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2.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3.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4.听证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2.有关学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介绍听证事项的内容及法规、政策依据等;
  3.听证代表发表意见,接受听证的有关学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可以解释或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
  4.听证代表以口头、举手或投票等形式表示对听证事项的态度。
  第十一条 听证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负责整理会议纪要或形成报告,上报学校。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资料。
  第十三条 听证代表具有下列权利:
  1.要求有关学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解答听证事项有关问题,了解详细情况;
  2.收集、反映各方面人员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建议;
  3.对听证事项发表肯定、否定意见和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听证代表具有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严格保守秘密;
  2.客观、公正、公开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维护学校决定、决议的权威,保证其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每年的听证工作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以适当的形式向教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 听证工作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由学校教代会会同学校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第四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2015年3月10日